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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高质量发展
【2024-06-12】       点击: 117次        来源:《民主与法治》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高质量发展需要法治的引领和保障。发挥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进一步提高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确保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不断把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一、全过程人民民主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障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应有之义。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与传统民主理论重点关注国家权力归属相比,全过程人民民主更强调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关注通过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运作实施,有效回应并高质量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现实利益问题,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尊重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高质量发展,高效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现实问题,必须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用法治回应人民新要求新期待,用法治保障人民权益得到充分实现。
  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依法治国是顺应历史潮流和人民意愿作出的必然选择。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将人民作为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经验总结,也是新时代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高质量发展的基本原则。一方面,始终将人民作为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体现尊重历史发展规律和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的一致性。在我国,人民群众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主体,是现代化建设的深厚力量源泉和智慧源泉。另一方面,始终将人民作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有利于推动人民当家作主。中国共产党在治国理政实践中,始终把“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高质量发展进程中也是如此。因此,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以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为根本目的,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激发蕴藏在人民群众中的创造伟力,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根基和力量源泉。
  二、法治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法治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高质量发展,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进一步提高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离不开法治强有力的保障。
  首先,坚持党的领导,既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最大体制优势,也是全过程人民民主事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党的领导的最高法律地位,证明了党的领导地位的形成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法律事实。在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中,必须确保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各项具体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照宪法法律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确保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的正确方向。
  其次,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的具体落实和贯彻执行,必须依靠法治。我国宪法和法律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主要制度载体。真正把人民当家作主落到实处,夯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根基,必须把法治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各项具体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得到充分实现,使人民民主生动、具体地体现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全过程、各环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共享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成果。
  最后,实现和保障人民权益,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各领域各层次的有序参与,发展更广泛、更充分、更健全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依靠法治。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运行,离不开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广泛认同和持续参与。在法治轨道内提高全过程人民民主各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有助于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使各方面制度、各项具体工作和国家治理更好体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志,及时高效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三、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高质量发展的法治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以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为根本目的,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这项重大战略任务,既要坚持好、巩固好经过长期实践检验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又要完善好、发展好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不断把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高质量发展,需要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围绕全过程人民民主高质量发展目标,应及时制定、适时修订事关全过程人民民主各项工作有序运行的法律法规,及时反映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人民群众关切期待,抓紧制定、及时修改涉及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保障人民生活、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通过构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依法保证人民群众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广泛持续深入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同时,还要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和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高质量发展,需要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围绕全过程人民民主高质量发展目标,应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以建设法治政府为中心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逐步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要有效维护人民在参与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中的各项权益,还必须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充分实施,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高质量发展,需要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围绕全过程人民民主高质量发展目标,应建设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法治监督体系,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体系,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加强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形成法治监督合力,发挥整体监督效能。只有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确保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中公权力运行的法治化,消除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防范权力行使的恣意性,形成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以良法善治为全过程人民民主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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