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  English 
 
   
  新闻中心
  Enter Jilinsengong
 
    当前位置:首页 >新闻中心 >专项工作 >法治纵横 >政策法规


每日学“典”:越权代理未经追认 无效
【2024-05-09】       点击: 954次        来源:中国普法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上一条: 每日学“典”:债权人转让债权 应通知保证人 (点击:954次)
下一条: 每日学“典”:善意取得的物权受法律保护 (点击:943次)
 
你是第95625070位浏览者
   集团网站群  |  其他链接  |  网站统计  |  常见问题    |  网站声明
Copyright 2014 jlsgj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Tel:0431-88916565/88480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