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行为的认定?
答: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表现之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所谓“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的、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的财物。此类违纪行为的认定应把握好三个方面:
一是关于送礼的对象。既包括管理和服务对象,也包括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还包括其工作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私营企业主和个人,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二是关于“可能”。主要是立足于防范,只要是具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就必须禁止,而不是等到已经产生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后果才去处理。判断收受的财物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不能以接受财物的党员干部主观意愿为依据,而应当从客观上加以分析断定,看党员干部的权力、地位是否会对对方当事人的政治、经济等方面造成影响。一般来说,只要存在上下级关系、管理监督服务关系,就构成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三是关于“公务”。主要是指在党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有关组织、监督、管理、服务等方面的事务。这里的公务是广义的公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具体的公务活动。包括正在执行的公务活动,如执法机关对某场所的执法检查,行政审批机关对某企业的项目审批,司法机关对涉案财物的查封等;也包括宏观的公务管理活动,如税务局的党员干部接受辖区纳税企业负责人给予的财物等。此外,收受财物时并没有正在执行具体公务活动,但是这些财物潜在的存在影响以后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同样也不允许。 执纪实践中,需要注意区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行为与受贿罪的区别。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行为并没有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送礼人谋取利益,也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财物。如果党员干部为送礼人谋取利益后收礼的,或者先收礼后又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送礼人谋取利益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要财物,则构成刑法规定的受贿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