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要视具体情形而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这里应把握好三个方面:
一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2002年4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通知》要求,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已经参加的,必须退出;已经担任职务的,必须辞去。领导干部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用公款为此类组织和活动提供赞助,不得用公款报销此类活动经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党组织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促其改正;对违背组织原则,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二是准确把握“禁为”具体情形。近些年来,一些领导干部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组织,或者频繁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借联谊、聚会之名,大吃大喝,挥霍浪费,有的甚至编织“关系网”,拉“小圈子”,搞团团伙伙或非组织活动,在干部群众中产生了不良影响,对此类行为应予以坚决制止。 三是准确把握“可为”具体情形。党员干部参加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进行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人际交往,或者为家乡的经济发展、为母校的建设献计献策,帮忙出力,并不违反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