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效能监察暂行规定》,规范效能监察工作,提高效能监察工作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领导
效能监察在集团公司效能监察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监察项目的效能监察;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委派的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参加效能监察项目组,项目组人员同时也是效能监察项目的实施人。
二、效能监察工作原则
(一)坚持为集团公司经济建设服务,完善经营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监督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的原则;
(三)坚持重点项目决策程序科学民主、公开透明的原则;
(四)坚持重点项目实施单位主动申报的原则。
三、效能监察项目确定
(一)重点项目:
1. 资金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资、基本建设、软件开发、天保工程、招投标项目。
2. 资金在300万元以上的原油、煤炭、钢材、水泥等大宗物资采购项目。
3. 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购置及处置项目。
(二)非重点项目:
低于(一)、(二)、(三)项所确定的资金额度的其他项目。
四、监察主体确定
(一)总公司重点项目的效能监察,由集团公司行政监察部负责。
(二)非重点项目的效能监察,由集团机关纪委、各子公司、股份公司、分公司监察部门负责。
五、效能监察方法程序
(一)选题立项
1、各级效能监察部门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围绕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管理的重点,经本级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同意,确定本级效能监察项目,填写效能监察立项表,及时报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办公室。
2、监察项目额度符合重点监察项目标准的单位,其项目运作之前(15日内),向集团效能监察办公室提出报告,经集团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列为效能监察重点项目。
(二)效能监察项目组工作程序
效能监察项目组,在项目实施前收集查阅相关资料,听取汇报,明确效能监察内容;项目实施过程中,参加合同签定、项目决策、招投标会议及物资采购、资金审核、工程验收等工作;提出效能监察建议或《效能监察意见书》,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效能监察项目完成后,认真进行总结,形成效能监察项目档案立卷。
(三)项目实施单位工作程序
项目实施单位,主动接受效能监察,项目实施前,通知效能监察项目组,介绍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实施中,在项目洽谈、决策、合同签定与更改、质量验收、投标单位的确定、配套资金使用等监督环节,及时通知效能监察项目组人员介入,征求效能监察项目组人员意见,为效能监察项目组提供相关资料,认真落实效能监察项目组提出的监察意见;项目实施后,将项目实施情况,包括资金结算、工程验收、资产处置等方面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给效能监察项目组备案。
六、效能监察项目组职权
(一)召集效能监察工作有关会议,列席监察项目执行单位与效能监察有关的会议。
(二)要求监察项目执行单位提供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
(三)要求有关人员就效能监察项目所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四)责令监察项目执行单位有关人员停止损害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并及时向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报告。
(五)向监察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改进工作、加强管理等方面的建议或监察决定。
(六)对严重干扰效能监察工作的部门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监察建议(决定)》的有关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七、重点环节
效能监察的重点环节,主要是对项目决策、合同签定、招标投标、资金审核、工程质量、产品质价、验收、固定资产购置及处理的公开性、合理性、规范性等环节的监督。
八、附则
(一)重点项目的效能监察,除集团总公司监察部组织实施外,经集团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同意,可授权委托集团下属单位监察部门组织实施,监察情况按程序报集团效能监察办公室。
(二)对应该申报而没有申报的项目,一经发现,监察部门除对其实施效能监察,并对该项目实施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依规依纪处理。
(三)各单位效能监察项目汇总表,连同项目进展情况,于6月中旬前上报集团效能监察办公室;项目结束填写效能监察成果表连同全年效能监察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于12月中旬报到集团效能监察办公室备案。
(四)本规定由集团公司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