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风建设词典——政务公开、村务公开
  政务公开

  指公共部门通过公众便于接受的方式和途径公开其政务运作过程的制度。扩大基层民主的制度之一。公开有利于公众实现其权利的信息资源,允许其通过查询、阅览、复制、下载、抄录、收听、观看等多种形式,依法利用公共部门所掌握和控制的信息,依法对公共部门权力运作进行监督。政务公开的内容涉及: 一、 公共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二、 公共行政决定,包括行政处理、处罚、强制执行、裁决等各种决定;三、 公共行政过程;四、 公共档案资料,包括公共部门掌握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私人秘密的一切情况。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并且要围绕行政主体基本情况和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方法、结果等事项,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内容。中国的政务公开从 1998 年开始在乡镇政府试点到 2000 年在乡镇政府全面推行,公开的行政层面由乡镇一级发展到市 (州) 级政府和省级机关。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对乡(镇)政务公开作出部署,对县(市)级以上政务公开提出了要求。2004年3月国务院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把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政府信息的公开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200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对各级政府政务公开的重点和形式都提出了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 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办事公开制度,保证基层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政务公开的推行,拓宽了群众参政议政的渠道,加强了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推进了依法行政,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促进了勤政廉政建设,尤其是在落实知情权问题上有了较明显的效果。



  村务公开

  村民委员会把村民普遍关心的和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规定的时间、形式和程序向村民公开,并由村民参与管理、实施监督的制度。扩大基层民主的制度之一。1998年11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2004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又提出要根据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及时丰富和拓展公开的内容,并进一步规范了制度。我国农村基层组织的公开制度是我国最早推行的公开办事制度,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1997年4月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天津市宝坻县召开七省市村务公开工作座谈会,推广了宝坻的经验。199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在全国全面推行。各地把推进村务公开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与全面推进村民自治结合起来,与农村财务清理、干部廉政建设结合起来,成为加强农村民主管理、实施对村干部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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